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监督管理工作,查处损坏供水设施和非法取水行为,保障供水、用水安全。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卫生、环境保护、公安、住房保障、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供水水源、损害供水设施和违法用水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