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深度净化水、二次加压设施等自建供水设施,凡需直接或者间接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应当经市卫生、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与供水企业办理连接手续。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