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已修改深度净化水、二次加压设施等自建供水设施,凡需直接或者间接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应当经市卫生、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与供水企业办理连接手续。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