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章 环境卫生治理第二十条有效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加快供水管网设施改造,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维护改造的长效机制。逐步扩大农村地区规模化集中供水,解决边远农村饮用水不达标问题,提高供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和卫生标准,保障饮用水安全。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