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加快供水管网设施改造,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维护改造的长效机制。

逐步扩大农村地区规模化集中供水,解决边远农村饮用水不达标问题,提高供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和卫生标准,保障饮用水安全。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