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四章 生态环境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完善限期治理制度。对超标排放污染物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由环境保护部门下达限期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的方式包括限产、减产或者停产治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者,应当按照要求完成治理任务,并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境保护部门组织验收。限期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