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四章 灭火救援第四十条已废止火灾现场的邻近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火灾扑救需要,无条件给予水源、泡沫、干粉等灭火剂和其他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支援。火灾扑救中损耗的灭火剂和其他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予以相应补偿。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