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黄山市人民政府设立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休宁县人民政府县长兼任。管委会统一负责风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保护和管理风景名胜资源;
(二)组织实施风景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建设、管理和维护风景区的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四)负责风景区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贯彻工作;
(五)负责风景区范围内的社会事务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六)编制和实施相关的应急预案;
(七)管理与风景区保护有关的其他事项。
经依法批准,设立风景区综合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风景区内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林木等,由其所有权人或者承包经营者负责管理和保护。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