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管委会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管委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管委会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