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管委会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管委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管委会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