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城乡规划实行公众参与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公众参与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