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条有效市、县(区)、镇、乡城乡规划监督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执行委员会)议定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处理。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