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公共安全监控报警系统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盗窃、损毁监控报警系统的设施、设备;(二)买卖、非法复制、传播监控报警系统的信息资料;(三)其他影响监控报警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