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窃、损毁监控报警系统的设施、设备;

(二)买卖、非法复制、传播监控报警系统的信息资料;

(三)其他影响监控报警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