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公共安全监控报警系统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监控报警系统的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合格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具有资质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指定产品的品牌和销售单位,不得指定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