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飞播林区乡(镇)、村组和林业场、站、所,以及飞播林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所辖区域内宜林荒山荒地未能限期绿化的,或疏林地、林中空地没有限期完成补植补播或封山育林的,除由所在单位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外,并由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四川省绿化条例》的规定,每年收取一次延误绿化费。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