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因特殊情况需改变飞播林区内国有林地用途,或征用、占用的,应报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土地管理权限报批。

因特殊情况需改变飞播林区集体林地用途,或征用、占用的,由用地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乡(镇)、村组签署意见,报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并按土地管理权限报批。

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林地占用费、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