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有关本市地方性法规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告常务委员会备案。需要进行立法解释的按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