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