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一条已修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