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自治州辖区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在新学年开学之前20天将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给法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应当按照通知规定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