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第四十二条已废止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燃气供求状况统计监测和预警制度,对各类燃气供气量、市场需求量进行监测和预警,发现供求状况重大失衡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适时启动燃气应急储备方案。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