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保护与器具管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损毁、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