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第三十条已废止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也可直接向价格主管部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