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管道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维护、更新。
管道燃气用户以燃气管道连接燃气燃烧器具软管的阀门为界,阀门之后的软管及燃气燃烧器具由燃气用户负责维护管理,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指导服务,费用由燃气用户承担;阀门和阀门之前的管道及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维护管理,费用由燃气经营者承担,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对管道燃气计量装置准确性有异议的,可委托法定计量检测机构进行检定,经检定,燃气计量装置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被申请方承担,并退还或者补交燃气费用。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