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三条已废止在本市设立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供应站,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设立燃气供应站(包括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还应当符合本市燃气供应站设置技术规定。燃气供应站设置技术规定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