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对没有劳动能力、不能通过生产或者就业脱贫的孤寡老人、残疾人、孤儿等贫困户,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