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