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社会化禁毒工作网络,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制,将禁毒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

禁毒执法、戒毒等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禁毒工作实际需要相适应。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