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安、交通运输、边防、海关、邮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联合查缉毒品工作机制。

根据查缉毒品案件的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交通要道、机场、港口、码头、车站和物流集散地等场所设立毒品查缉站,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运输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交通运输经营单位以及有关站(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