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乡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至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并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监督,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