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土地开发整理实行项目管理。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按照资金来源分别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