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在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采砂、取土、挖掘、爆破等危及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二)生产、储存、销售爆炸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
(三)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捕鱼、泊船;
(四)其他危及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的行为。
在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架(铺)设、迁改、维护管线的,按照本条例第十条执行。
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是指桥梁下的空间和桥梁主体垂直投影面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跨江河桥梁两侧各二百米范围内的水域、五十米范围内的陆域;立交桥、高架桥和人行天桥两侧各五米范围内的陆域。
城市隧道安全保护区是指在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范围内的区域。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