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作业船舶、机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采石、取土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