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河道生态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在河道内从事水上生产运营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生产运营中泄漏油污。对生产运营中泄漏的油污,造成泄漏的船舶应当负责及时清理。禁止船舶向河道倾倒垃圾或者排放残油、废油。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