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的名称和章程,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在本市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