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物资储备、调拨、配送、征用和监督管理机制,保障地震应急物资供应。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抗震救灾的需要,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