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 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缴文物,情节严重的,除没收所有文物外,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文物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哄抢、私分文物,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