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条有效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在民族文化村寨工程施工中发现文物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