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公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扶持和促进乡村公路建设。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