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乡、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

(一)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预算安排;

(二)争取上级国家机关的资助;

(三)由受益群众自筹或者投工投劳;

(四)社会捐助;

(五)其他方式。

筹集的乡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