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中与住宅电梯设置有关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负责住宅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对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电梯安全事故实施应急救援。

安监、信息化管理、消防、工商、招投标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