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要求,正确使用住宅电梯:

(一)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

(二)不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三)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四)不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五)不乘坐超过额定载重的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超载;

(六)不做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