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保护机构,加强专门人才培养和专业队伍建设。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