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破坏保护区内界碑、界标、宣传牌等设施的;
(二) 在资源保护区域内未经批准占用放蜂场地的;
(三)擅自进入资源保护区域放蜂或不服从管理的;
(四)在重点保护区域内未持有标明饲养蜜蜂品种为新疆黑蜂的《养蜂证》进行放蜂的;
(五) 在重点保护区域外饲养的蜂群擅自进入该区域的;保种场及自然交尾区以外的蜂群进入上述区域的;保种场、自然交尾区的蜂群相互转地放养的;
(六) 在重点保护区域内采挖植物、开垦草场对蜜源植物造成破坏或威胁的;
(七)为外地蜂群进入重点保护区域放养提供运输工具和服务的;
(八)饲养人发现蜂群发生混杂隐瞒不报的。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