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自治州各级质监和农业等部门应加大新疆黑蜂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原产地产品保护认证工作,并结合统计部门数据,根据原蜜原料产量向生产企业核发原产地产品保护标识。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