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禁止在重点保护区域范围内新建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污染项目应当限期治理,达到国家、自治区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