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抗旱条例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抗旱宣传教育、普及旱灾防御知识,增强全社会抗旱减灾意识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抗旱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