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查处违法建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的绩效考评,对下级人民政府不履行查处违法建筑属地管理职责或者组织查处违法建筑不力的进行督办督察,并对政府主要负责人予以问责。对经督办督察后未能及时组织整改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其政府分管领导、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