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规定为违法建筑提供服务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服务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