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济社会发展和重要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六节 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四十八条已修改矿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核准前,按照投资项目环境保护资金概算的20%向自治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延期交纳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的,按3‰收取滞纳金,项目核准部门不予核准。矿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向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矿产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