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济社会发展和重要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 农业生产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资源,加强耕地保护和质量建设,防止水土流失、农业用地的破坏和地力衰退。自治州、县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农业生态环境状况调查与监测评价,逐步建立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网点,定期发布农业生态环境质量报告,预测农业生态环境变化趋势。禁止在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中药材、粮食、油料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