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的林业、草原、国土资源、水务、气象、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修订并组织实施灾后植被恢复、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保护规划,严格项目的审批、建设、监督和管理。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