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有农村扶贫开发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与扶贫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